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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XVII新增第77项甲醛的限制条款(EU) 2023/1464

发布时间:2023-07-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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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1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REACH法规限制篇修订法规(EU) 2023/1464,在限制篇(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第77条款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的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image.png


增加附录14


1. 77条第1条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77条第1条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累积参考条件下在试验箱的空气中进行测量:
(a) 试验箱内的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的相对湿度应为(45±3)%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 m2/m3。该负载系数适用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该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使用符合EN 165164.2.2节的负载系数;
(d) 试验箱内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期间,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试验箱空气中的甲醛浓度,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可用于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便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得超过28天;
(i) 在试验箱内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条第1条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不具备或不适于测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释放量,可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所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须有科学上有效的相关性。
2. 77条第2条第1项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公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按照ISO 12219-1ISO 12219-10中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条目772条第1项所述限值。



REACH法规:

        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是欧盟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法规,于200761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欧盟颁布的最复杂的化学品法规,旨在管控化学品及使用化学品的产品。作为REACH法规关注的一大重点,SVHC候选清单自REACH生效至今经历了多次更新。


若投放欧盟市场的“物品”中含有浓度>0.1%的任意一种SVHC候选物质,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履行REACH法规规定的告知义务;
若“物品”中含有>0.1%SVHC候选物质且该物质进入欧盟的总量>1/年时,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202115日起,根据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EU)2018/851)的要求,若“物品”中含有>0.1%SVHC候选物质,欧盟境内的物品供应商必须在ECHASCIP数据库通报物品中SVHC物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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